2018年11月14日青海省水利廳發布青水建(2018)181號文,對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勘測設計院所承擔的青海省海東市中壩水庫除險加固設計中存在設計缺陷進行了行政處罰。
青海省水利廳處罰如下:
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送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中壩水庫險情初步分析報告的函》(辦建設函〔2018〕1039號)和《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送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中壩水庫除險加固設計評價報告的函》(辦運管函〔2018〕1278號),經我廳進一步調查核實,認定你單位在2003年實施的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中壩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設計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1.大壩壩頂排水設計存在缺陷。除險加固技施設計時,壩頂道路為硬化路面且以百分之三的坡度傾向下游以利路面排水,但施工時在壩頂路面下游側增設路緣石,未設路面排水,致使壩頂積水集中漫溢沖向下游壩坡。對此變更,設計方未提出異議;2.大壩下游護坡設計存在缺陷。根據規范要求,大壩下游干砌石護坡需設置足夠厚度和合適粒徑的墊層,以滿足找平、反濾、排水和抗凍等要求,在除險加固初步設計和技施設計中,設計均未提出在干砌石下設置墊層,也未對砌石施工提出詳細技術要求。違反了《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第7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第7號令)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等四個規定的通知》《設計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規定》(建市 (2015) 35號)和《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實施辦法》(青水建〔2016〕305號)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之規定,并鑒于你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初次違規,整改積極,態度良好,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 對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勘測設計院作出通報批評,并記一般不良行為一次,公告期為6個月,公告時間自文件簽發之日起計算。
2. 對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勘測設計院設計項目負責人朱國忠作出通報批評,并記一般不良行為一次,公告期為6個月,公告時間自文件簽發之日起計算。